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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 B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D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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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制定的「目的」來思考:如果一位債權人雖然向法院提出了訴訟,但隨後又主動撤回,或者因為連基本的程序規定都沒符合而被法院退件,此時在法律公平性的觀點下,我們是否還應該賦予他的行為「讓時效歸零、重新起算」這麼大的法律獎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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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有關「消滅時效中斷(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權利行使的法定程序有著紮實的基礎。

時效中斷與法定事由的連結

在《民法》第 129 條至第 137 條的體系中,「起訴」是強而有力的中斷事由。然而,法律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程序或因程序疏失導致案件未進入實質審理,在第 131 條特別規定:若起訴後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受駁回,則該中斷的效力「視為不中斷」。這代表法律不保護「無效的法律行動」,正確答案 C 完美契合此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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