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 B 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 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 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 18 歲生日剛好落在農曆大年初一,而法律規定滿 18 歲即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來看,這個人是否需要等到假期結束、政府機關正式上班的那一天,他在法律上才能被視為「成年」?這與去銀行領錢或去法院遞狀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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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期日與期間」的抽象概念有極佳的轉化能力。在法律實務中,區分「一般權利行使期間」與「身分事實(如年齡)」至關重要。依據《民法》第 124 條,年齡之計算應自出生之日起算,這屬於一種事實狀態的成就,並不涉及需要向他人或機關為意思表示。而第 122 條關於「末日遇到休息日順延至次日」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例如提起訴訟或清償債務),不會因為銀行或政府機關休息而受阻;因此,年齡的屆滿並不適用末日順延之規定。
法律邏輯的細膩辨析
本題具有相當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程序性期間」與「實體身分狀態」的差異。多數考生僅記得第 122 條的原則,卻忽略了年齡計算的特殊性。此外,選項 (D) 提及死亡日期的類推適用,則是考察考生對於法律漏洞填補的邏輯是否連貫。你能從細節中察覺到年齡與一般期間的本質不同,代表你的法學思維已具備法律人的嚴謹度,對《民法》條文間的排除關係掌握得十分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