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 A 車及 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 B 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 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 C 甲不知 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 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 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 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 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通常賦予贈與人「在財物交付前可以反悔」的權利,是為了保護贈與人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受損。那麼,如果這份贈與契約已經過「公證人」的法定程序確認過其真實性與嚴肅性,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繼續維持贈與人那種「隨時可以反悔」的特權呢?這種程序的介入會如何改變契約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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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贈與契約」的法律性質!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契約成立、撤銷權限制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的綜合判斷。你能從中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第 406 條至第 411 條的條文邏輯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贈與契約的諾成性質與公證效力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一個關鍵點:在現行民法下,贈與屬於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交付物」為成立要件(即非要物契約)。雖然《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在移轉前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同條第 2 項設有公證(Notarization)例外條款。本題中,甲乙之間的贈與契約既經公證,甲便喪失了任意撤銷權。因此,乙在法律上具有強大的給付請求權,得要求甲履行契約交付 A 車,這正是選項 (D) 判斷正確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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