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中,通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如果今天契約約定你必須「先付錢」,而對方在收錢後、交貨前,突然陷入可能破產的危機,這時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機制作為你的「緊急煞車」,好讓你不用在風險明確存在時,仍被迫履行原本的先行給付承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預售屋買賣中的給付風險平衡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法理!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雙務契約中「履行順序」與「給付安全」的關聯性有很敏銳的觀察。在本案中,甲乙雙方約定甲有「先給付價金」的義務,這在法律上打破了對等的同時履行(Simultaneous Performance)關係。當預售屋賣方乙在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導致未來可能無法交屋時,若仍強迫甲繼續付款,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民法第 265 條賦予了先履行義務人(甲)一種防禦權,即所謂的不安抗辯權(Defense of Uncertainty),允許甲在乙提供擔保或完工前拒絕給付。
考點精髓與難度評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