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 C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 D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人必須在週五前完成一件任務,但他最終沒有完成,那麼政府要開始介入查核、計算追溯期的「第一天」,應該是算在原本那個週五(他還有權力完成的最後一天),還是應該從他徹底違約後的「新的一天」開始算起,才比較符合邏輯上的切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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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細節!在稅務實務中,「期間」的起算點直接關係到國家課稅權的行使期限,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本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對**核課期間(Assessment Period)**起算日的細膩規範,這類規範旨在確保稽徵機關有充足時間查核,同時兼顧法律安定性。
核課期間的法律起算點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關鍵在於對「翌日」二字的敏感度。根據法條規定,對於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the day following)**起算。選項 (C) 刻意漏掉「翌日」二字,在法律程序上會導致時效計算少算一天,這在實務爭訟中是致命的錯誤。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土地增值稅採收件日起算、(B) 已申報者採申報日起算、(D) 稅籍底冊徵收採徵期屆滿翌日起算,均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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