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甲公司 113 年度國內所得 2,000 萬元,大陸分公司所得 500 萬元,已在大陸繳納 125 萬元所得稅,另美國分公司所得 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 210 萬元所得稅,試問甲公司 113 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 A 260 萬元
- B 340 萬元
- C 365 萬元
- D 4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在海外賺錢並在當地繳了很高的稅(稅率高於台灣),當這筆錢拿回台灣報稅時,政府會允許這筆海外所得「完全不用在台灣補稅」嗎?更進一步想,政府會因為你在國外繳了太多的稅,而讓你倒過來扣抵掉原本「國內所得」應該繳的稅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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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所得課稅原則與限額計算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核心邏輯!本題關鍵在於我國採行**「全球所得課稅」**原則。計算時,應先將國內、大陸及美國分公司的所得合併,得出總所得為 $3,500$ 萬元($2,000 + 500 + 1,000$)。依現行稅率 $20%$ 計算,總應納稅額為 $700$ 萬元。這反映出學生對稅基合併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國外稅額扣抵之實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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