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父親大明於 114 年 3 月 5 日購買總價 2,000 萬元不動產一棟,以現金全額支付,並把不動產過戶登記在兒子小明的名下,當時土地公告現值 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300 萬元,試問由誰繳納贈與稅?繳納金額?
- A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 65.6 萬元
- B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 65.6 萬元
- C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 175.6 萬元
- D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 17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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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這筆財產移轉該課多少稅,政府在衡量「房地產」這類資產的價值時,為了確保課稅標準的一致性,是會採用每個人成交價都不同的「市場價格」,還是會有一套由政府定期公布的「評定標準」?此外,在贈與行為中,法律通常傾向於向「讓出資產」的一方還是「得到資產」的一方要求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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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稅務實務的核心!在行政法與稅法領域,釐清「納稅義務人」是法律適用的第一步。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即本題中的父親大明)。你能避開由受贈人繳納的直覺陷阱,展現了對法律主體判定的敏銳度。
不動產贈與價值認定與計算
此題的技術難點在於「贈與價值」的認定。法律規定不動產贈與應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政府評定價值)計價,而非以市價 2,000 萬元計算。本案贈與總額為 $600 + 300 = 900$ 萬元,扣除 114 年現行免稅額 $244$ 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 $656$ 萬元,適用 $10%$ 稅率,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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