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某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設籍臺北市 30 餘年,死亡時遺產有美國洛杉磯房屋一棟、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 100 張,應計入遺產總額包括下列何者?
- A 僅股票
- B 僅房屋、銀行存款
- C 房屋、銀行存款、股票
- D 不用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的財產是否不分天涯海角都必須向我國政府申報稅賦,你認為法條最看重的是該名「財產所有人」與這片土地之間具備什麼樣的長期法律連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對於「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運用。你能迅速判斷出某甲屬於「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這便決定了本題的課稅範疇將採取全世界財產制(Global Taxation Principle)。 根據法規,只要被繼承人是我國境內經常居住之國民,無論其遺產位於國內還是國外,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不管是位於美國的房屋、瑞士的存款這類「境外財產」,或是台塑公司股票這類「境內財產」,都必須無一遺漏地計入。這類題目在實務中極具代表性,主要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被繼承人的身分屬性與其對應的課稅範圍,若不慎將境內外財產混淆或誤套用「僅就境內財產課徵」的非居住者規則,便容易失分,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