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6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 A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 B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 20%
  • C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 20%
  • D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若希望能擴大社會慈善資源的來源,是會給予所得來源相對集中、具有組織規模的『營利事業』較大的抵稅彈性,還是會給予收入樣態較多元、且能帶動全民公益參與的『個人所得者』較高的扣除上限呢?你可以試著從誰更有能力影響國家整體稅基的角度來推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稅務實務中非常核心的「限額規定」!在行政法規與公共政策的交集下,政府透過稅收優惠鼓勵個人與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但為了防止過度避稅,便於《所得稅法》中設定了不同的百分比上限。

捐贈限額的法理與規範

在法律規範上,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數據的精準記憶。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個人對符合規定之公益團體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20%。而針對營利事業**,依據同法第 36 條,其捐贈認列則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之 10% 為限。這種「前二十、後十」的配置,是稅法初學者必須銘記在心的基本門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遺產及贈與稅制與捐贈稅務處理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