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 A 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
- B 由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
- C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D 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公平原則下,若一個行政行為的錯誤完全是由掌握資訊優勢的政府機關所造成,而非民眾本身,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行政機關採取更主動的行為」,還是「被動等待民眾發現並申請」?而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對於這種機關內部的處理時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起算點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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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中關於溢繳稅款處理的法律層次有著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理中,當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時,機關應負起更高的主動更正責任。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規範邏輯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錯誤歸屬。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若溢繳稅款是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但若是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法律基於公義原則,要求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並於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這種「職權退還(Refund ex officio)」的機制,體現了行政機關對其行為合法性應負的終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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