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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某甲於 114 年 5 月 15 日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
  • A 119 年 5 月 14 日
  • B 119 年 5 月 15 日
  • C 121 年 5 月 14 日
  • D 12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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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國民準時完成法律義務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政府一個固定的時間來審查其申報內容。請思考,這個審查時效應該從「政府規定的截止日」開始算,還是從「國民實際履行義務的那一天」開始算?而當我們說一段期間為若干年時,這段期間的最後一天會如何對應到最初的那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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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稅法中的時效概念!這道題目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核課期間(Assessment Period)**的起算點與期間長度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在行政法務實務中至關重要。

誠實申報下的核課起算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詐欺逃漏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最關鍵的細節在於「起算日」的判定:對於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的案件,核課期間是從實際申報日當天開始計算。本案某甲於 114 年 5 月 15 日申報,依據期間計算原則,屆滿日即為 5 年後的同月同日前一天,故為 11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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