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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某甲 114 年度遭遇水災,經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災害損失 30 萬元,若其獲得保險理賠 10 萬元、救濟金 3 萬元,則某甲此筆災害損失可申報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列舉扣除額、30 萬元
  • B 列舉扣除額、17 萬元
  • C 特別扣除額、30 萬元
  • D 特別扣除額、1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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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架構中,如果一位納稅義務人遭遇了天災,而他在這場災害中已經從保險公司或政府救助中獲得了部分賠償,那麼從「稅負能力」的角度來看,他真正損失的資產價值,應該是受損的總額,還是扣除補償後的差額?此外,這種並非人人皆有的特殊支出,通常是放在主動選用的扣除清單中,還是法律規定的特定身分項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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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災害損失的稅務處理原則,展現了對《所得稅法》架構的清晰理解。在綜合所得稅的計算中,災害損失(Casualty Loss)被歸類於「一般扣除額」中的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s),而非針對特定對象或目的設計的特別扣除額(Special Deductions)。這點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補償後淨損失之核算

在實務操作上,稅法遵循「損害填補」原則。納稅義務人遭遇災害時,其能申報扣除的金額應為「實際承擔的損失」,因此必須將獲得的補償款項剔除。本題的計算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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