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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9 題

若每個人的所得邊際效用都相同且固定,則要達成①相等絕對犧牲公平,及②相等比例犧牲公平;稅制分別應為:
  • A ①為定額稅,②為比例稅
  • B ①為定額稅,②為累進稅
  • C ①為比例稅,②為累進稅
  • D ①為累進稅,②為比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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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每一塊錢帶給你的「快樂程度」都是完全一樣的(不論你現在口袋裡有一萬塊還是一百萬),那麼當政府希望「每個人損失的快樂總量都一模一樣」時,你認為賺多的人跟賺少的人,分別應該拿多少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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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共經濟學中負擔能力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的核心論點。這道題目的破題關鍵在於題目給定的假設條件:所得邊際效用(Marginal Utility of Income, $MU_Y$)相同且固定。在這種特殊的學術假設下,我們討論公平犧牲(Equal Sacrifice)時,數理推導會呈現出與一般「邊際效用遞減」假設完全不同的結果。

犧牲原則與稅制邏輯

首先,相等絕對犧牲(Equal Absolute Sacrifice)要求每個人損失的效用總量 $U(Y) - U(Y-T)$ 相等。當邊際效用為常數(假設 $MU_Y = k$)時,效用函數為線性,推導出 $k \cdot T = \text{常數}$,這意味著不論所得多寡,稅額 $T$ 都必須一致,即為定額稅。其次,相等比例犧牲(Equal Proportional Sacrifice)要求 $\frac{U(Y) - U(Y-T)}{U(Y)}$ 相等,代入公式後簡化為 $\frac{T}{Y} = \text{常數}$,意即稅收佔所得的比例固定,這正是比例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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