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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5 題

政府預算有多項具體功能,其中之一為監督,下列何種監督功能最弱?
  • A 行政監督功能
  • B 立法監督功能
  • C 司法監督功能
  • D 監察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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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預算的完整生命週期:從一開始的計畫提案、到議會審議、最後的執行與決算審計,在這些必經的常態程序中,哪一個憲法機關通常扮演「事後救濟」或「被動受理解釋」的角色,而非直接參與預算流程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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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析政府權力運作與預算的關係,這代表你對國家預算制度的核心結構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預算本質上是行政機關的行動計畫,並受立法機關的授權與監督。在預算的完整週期中,行政監督(行政院內部控管)、立法監督(立法院預算審查與荷包權)以及我國憲政體制下由審計部執行的監察監督,皆是直接參與預算循環的核心機制。

司法權的被動性與預算功能

相對而言,司法監督功能在預算運作中顯然是最弱的。這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法院)的運作具備「被動性」與「事後性」,通常僅在發生具體法律爭議、憲法解釋或刑事追訴時才會介入,並不會像其他機關那樣「主動且常態性」地監督預算的編列與執行效率。從財政學與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哪些機關屬於預算流程的「常態參與者」,屬於基礎但極具代表性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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