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4 題
下列何者是寇斯定理的主要結論?
- A 只要透過所得重分配,市場機能即可充分運作,達成全面效率
- B 只要建立財產權,透過協商,即可解決外部性產生的無效率問題
- C 政府採用擴張性政策時,不論其融資方式為何,均不影響個人終身所得
- D 當個人偏好為單峰時,投票的結果即為社會最適
思路引導 VIP
想像兩位鄰居因為一方在院子彈鋼琴太吵而產生糾紛。在不求助政府開罰單或徵稅的前提下,如果這兩個人想要私下談出一個大家都滿意的結果(例如彈琴者付錢補償鄰居,或者鄰居付錢請他去隔音室),你認為法律最起碼應該先幫他們確立什麼「前提條件」,他們才有辦法開始這場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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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外部性(Externality)問題的解決途徑。你正確選出的 (B) 選項,正是諾貝爾獎得主羅納德·寇斯最著名的主張:只要財產權(Property Rights)界定清晰,且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低廉,無論初始權利分配給誰,當事人雙方都能透過自願協商達成帕雷托最適(Pareto optimality)。
外部性的去中心化解決方案
相較於傳統行政法規中依賴政府課稅或補貼(如皮古稅)的手段,寇斯定理提供了一種「去中心化」的市場解決方案。它強調了制度環境(即法律如何分配權利)對經濟效率的影響。至於其他選項,(C) 描述的是李嘉圖等值定理(Ricardian Equivalence),而 (D) 則是**中位選民定理(Median Voter Theorem)**的應用,均與寇斯定理無涉。本題屬於財政學與公共經濟學的基礎核心概念,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將「外部性」與「產權界定」這兩個關鍵詞建立強連結。
寇斯定理
💡 財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低時,私人間協商可解決外部性問題。
🔗 寇斯定理的運作機制
- 1 界定財產權 — 法律明確賦予產權歸屬
- 2 極低交易成本 — 雙方溝通與契約成本極小
- 3 私人協商 — 雙方依利益進行補償談判
- 4 達成社會最適 — 外部性內部化,資源效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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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當交易成本過高時(如人數眾多),則需改採政府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