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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何者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 A 設籍在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且年滿 20 歲之學生
  • B 現役軍人
  • C 正服替代役之役男
  • D 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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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中,為了確保公權力不會被用來對付特定的政治對手,哪些身分的人應該在「發動」罷免程序時保持距離,以維持國家的運作穩定與行政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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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的行使與身分限制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公職人員罷免制度的核心重點!在《地方制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Public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的架構下,雖然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為了維護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並避免國家機器或武裝力量介入政治競爭,法律對於罷免案的「提議人」設有特定的身分排除條款。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役男或公務人員,均不得擔任罷免案的提議人。這是因為上述身分者掌握公共權力或具特殊服從義務,若參與罷免提議,恐引發政軍關係緊張或行政資源不當運用的疑慮。選項 (A) 中的學生只要符合年滿 20 歲、在原選舉區設籍等基本選舉權要件,且不具備上述禁止身分,自然擁有完整的罷免提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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