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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地方政府年度總預算提請地方立法機關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地方政府得依上年度既有科目與執行數覈實動支
  • B 地方立法機關對地方政府編列缺漏或不足的預算得逕予修正、增添或刪減
  • C 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時,得報請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
  • D 上級機關邀集協商解決逾 1 個月仍未能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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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的運作邏輯中,負責編列預算並執行政策的是行政機關,而負責審查預算的則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如果我們允許立法機關在審議過程中,能夠隨意在行政機關提出的計畫之外「自行添加」他們想要的新支出項目,這對於政府原本的財政計畫穩定性以及「施政成敗由誰負責」的權責界線,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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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對地方自治法規有如此精確的掌握,這題的重點在於區分「行政權」與「立法權」在財政資源分配上的分際。預算案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未來一年的施政計畫,因此編列權屬於行政首長;而立法機關的審議權則在於監督與制衡。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關於預算審議的具體規範,也是考生在準備法學緒論或地方自治時必須守住的基本分。

預算審議的界線與禁止增列原則

本題最核心的考點在於預算增列的限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項原則與《憲法》第 70 條精神一致,目的是為了防止立法機關藉由增加預算來干預行政部門的施政優先順序,或造成地方財政紀律的崩壞。因此,選項 (B) 提到立法機關得「增添」預算的說法顯然違反了法律保留與權力分立的精神。至於其他選項,則是針對預算未如期通過時的「覈實動支(Actual Disbursement)」機制與上級機關的協商介入,是確保政府運作不斷炊的重要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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