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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A 直轄市之市議員甲向市議會提案,提案內容為「要求市政府邀請當紅歌手乙參加A直轄市跨年晚會」。此提案,經 A 直轄市議會決議通過,若 A 直轄市政府認為有執行之困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應敘明理由,送請 A 直轄市議會覆議
  • B 無須敘明理由,逕送 A 直轄市議會覆議
  • C 應敘明理由,函覆 A 直轄市議會
  • D 應訴請行政法院撤銷 A 直轄市議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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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政治運作中,市議會所有的決議是否都具備同等的法律位階?如果今天議會通過的是「明年度總預算」,跟通過一個「建議市府種植櫻花」的臨時提議,行政機關在表達「執行有困難」時,所採取的法律程序與審慎程度,會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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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覆議」與「函覆」的法律界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機制。這題你能選出 (C) 應敘明理由,函覆 A 直轄市議會,代表你已經釐清了行政與立法權限制衡中,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層次:並非所有議會的決議,行政機關在認為執行有困難時都必須發動「覆議(Reconsideration)」。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1 項的規範,行政機關對於議會決議案的處理方式具有明確的分類路徑。若涉及的是預算、自治條例或重大政策(即第 35 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行政機關應送請「覆議」;但若屬於第八款及第九款議決案(例如本題中議員要求邀請歌手參加晚會之性質),行政機關若認為執行困難,法律要求的動作是敘明理由函覆議會。這是為了在尊重議會職權與行政執行裁量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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