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縣政府辦理農業部委辦之事項,若牴觸法律之規定,關於該事項違法辦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農業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 B 由農業部予以撤銷
- C 中央行政機關並無撤銷權,應由行政法院予以撤銷
- D 中央行政機關並無撤銷權,應由縣議會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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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任務發起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是你委託鄰居幫你辦理一件私事,而他辦理的過程違反了你的指示或法律,你是可以直接出面制止並宣告該行為失效,還是必須先向社區管委會或法院申請,才能停止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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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委辦事項」的監督邏輯。在地方自治的實務運作中,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是判斷監督機關權限的首要步驟,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委辦事項之監督權限與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5 項之規定。當縣(市)政府辦理中央機關之「委辦事項(delegated matters)」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時,由委辦機關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由於委辦事項在本質上屬於中央權限,僅是基於行政效率交由地方代為執行,因此中央委辦機關(本題為農業部)具有直接的職務監督權,不需如同辦理自治事項時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地制法 §75 第 4 項),這體現了行政體系內緊密的層級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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