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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關於直轄市之區名稱變更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市政府提請內政部審議後提請行政院核定
  • B 市議會審議後提請行政院核定
  • C 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 D 市議會審議後提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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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中,如果一個單位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僅是上級機關的「分支(派出)機構」,那麼變更這個分支單位的名稱,應該視為「國家級的行政區域變動」,還是屬於該上級機關內部的「組織管理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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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分支機構」的能力。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直轄市的「區」(District)(除山地原住民區外)並非獨立的自治團體,而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因此,其名稱變更不涉及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的根本變動,不需報請行政院或內政部進行「核定」。

行政機關的內部權限規範

依據法律實務,區之編組、調整或名稱變更,屬於直轄市的自治事項。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 條,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如涉及名稱變更的具體程序,則應另依直接規範該程序的法律或自治法規辦理。這展現了直轄市作為高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內部行政區劃擁有高度的自主管轄權,與需要中央介入的「鄉、鎮、市」層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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