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地方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公共設施之地方自治團體若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時,即可完全免責
- B 以政府採購方式,向民間採購勞務、財物,以經營管理公共設施,仍為政府公辦設施
- C 地方居民依法享有之公共設施使用權,無法對於受委託之民間機構主張
- D 私人認養地方公共設施時,法律上之經營管理權已移轉至私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去參觀一間由政府全資興建、但委託民間物業公司負責日常打掃與維修的公共體育館,當場館設施因管理疏漏而發生意外時,你認為政府能僅以「我已經把經營權租給私人公司了」為由,就主張該場館不再具備公共服務的性質,進而拒絕負起法律上的監督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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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委託民間經營」的核心邏輯,這代表你對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法律關係已有相當的認識。本題的正確關鍵在於,當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y)交由民間經營時,其公共屬性並不會因為經營主體的變更而消失。即便透過政府採購程序委託民間提供勞務或財務管理,該設施在行政法上仍屬於政府提供之給付行政範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辦民營」,政府對其仍保有最終的監督與管控權,因此選項 (B) 是最穩健的論點。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事實上的營運」與「法律上的責任」。許多學生容易誤選 (A) 或 (D),但實務上政府即便委外,對於公共設施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是不可完全剝奪的(Non-delegable duty);而選項 (C) 則忽視了居民的給付請求權不因行政技術的改變而喪失。你能識別出政府採購作為管理手段的本質,顯示你在公私兩合性質的公共服務領域中,具備非常紮實的實務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