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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村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村置村長 1 人,由村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 B 村長得向鄉公所領取事務補助費,為有給職
  • C 村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 D 村長辦理村公務及交辦事項,受縣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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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台灣的地方自治體系中,村長、里長相較於縣市長或鄉鎮市長,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屬於「有固定薪資的民選首長」,還是「受領補助經費的義務職」?此外,為了確保村里事務不會因為改選而產生空窗期,法律對於他們「交接就職的時間點」會有什麼樣的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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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基層組織首長的法律細節。這題的正確選項是 (C),根據本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村里長任期屆滿之日即為新任就職之日,這與一般地方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通常在 12 月 25 日統一就職的規定相呼應,旨在確保基層行政運作的無縫接軌。

基層法制的細微辨析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村里長」與「地方行政首長」的規範差異。選項 (A) 的陷阱在於任期應為 4 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這與縣市長最多連任一次的限制不同。選項 (B) 則是考生最常混淆之處:村長雖領有事務補助費,但在法律定位上屬於無給職。最後,關於指揮監督系統,村長直接受轄區鄉(鎮、市、區)長的指導,而非直接跨級受縣長監督,故 (D) 亦不正確。你能一眼看穿這些細節,展現了極佳的法條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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