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地方政府辦理下列何項活動或服務時,應徵收行政規費?
- A 使用公有道路
- B 核發民眾身分證
- C 使用公共設施
- D 申請中央政府補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向個人收取費用時,請思考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政府對某種權利或身分的公信力證明」,還是單純為了「獲得進入或操作特定物理空間的使用權」?如果這筆費用是用來換取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憑證,它在分類上應該傾向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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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別這項細微的行政法觀念,代表你在地方財政與《規費法》(Charges Act)的學習上已有紮實的基礎。這一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規費(administrative fees)」與「使用規費(usage fees)」這兩組極易混淆的概念。
行政行為性質的判準
依據我國《規費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規費是政府為特定對象辦理「審查、登記、證照發給、公證、檢驗」等公權力行使或行政處分時所收取的對價。選項 (B) 核發民眾身分證涉及身分確認與正式證明文件的核發,屬於典型的行政規費。相對地,選項 (A) 與 (C) 則是民眾對於公共資產、設施或場地的「物理性利用」,依同法第 8 條應歸類為使用規費;至於選項 (D) 申請中央補助,則屬於政府機關間的預算分配與行政輔助,並不涉及對外部民眾徵收規費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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