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判決,關於政府體制之垂直權力分立,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權區分為中央與地方,故有地方法院之設
- B 我國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係採取聯邦國制度
- C 並無中央立法權完全或絕對不及之縣自治事項
- D 地方公職人員由地方考試機關辦理考試所選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在一個標榜法治統一的國家中,如果各個縣市對於法院的判決標準、公務員的任用資格,甚至法律的位階都有各自「絕對」的最終決定權,這對國家的主權運作會造成什麼影響?從這個觀點出發,你認為地方自治的權限,是在「國家整體框架」之下運作,還是獨立於國家體系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我國憲法中關於「垂直權力分立」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對**單一國(Unitary State)**體制與聯邦國(Federal State)之區別,以及地方自治權限與中央權力界線的深刻理解。你能從中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憲法法庭判決所確立的「制度性保障」邏輯有清晰的認知。
單一國體制下的權力一體性
在我國的憲政架構下,**司法權(Judicial Power)與考試權(Power of Examination)**皆屬於國家層級的權力,必須維持全國一致性,而非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設定。因此,地方法院雖冠有「地方」二字,實質上仍隸屬於司法院管轄;公職人員的選拔亦由考試院統一辦理。此外,我國並非聯邦制,地方自治權並非地方固有之主權,而是受憲法與法律保障的行政權力範疇。這意味著,雖然憲法賦予縣市自治空間,但中央政府基於法治一律性與公共利益,仍保有監督權與框架立法權,並不存在所謂「中央立法權絕對不及」的自治領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