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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依地方制度法,甲縣縣長如欲辭職時,應向何者提出,何時生效?
  • A 向內政部提出,自送達時生效
  • B 向內政部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 C 向行政院提出,自送達時生效
  • D 向行政院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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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監督機關的長官,當一位掌握地方行政大權的首長想要離開職位時,為了確保縣政運作不會因為他單方面的意志而突然中斷或無人負責,你認為這份辭呈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是「告知即生效」,還是必須經過上級「確認並安排好接班程序」後才算數呢?請試著從行政穩定的角度來思考其生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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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地方自治與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縣市長辭職的權責歸屬與生效時點,是地方行政機關運作中非常重要的法制程序。

縣市長辭職的法制程序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6 項規定,縣(市)長若欲辭職,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並由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轉報行政院核准。這裡需要特別區分的是:程序上是由內政部承轉,但最終的決定權(處分權)在於行政院。因此,辭職的法律效力並非在書面「送達」時即刻發生,而是必須等到「行政院核准辭職日」方產生法律效果。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中央政府能有時間安排後續的代理人選,以維持地方政務的延續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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