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地方自治須依法為之。最基礎之地方自治法律須具備之內容,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人民參與地方自治之權
- B 界定自治事項內容
- C 關於自治監督之規定
- D 地方公民投票之實施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建構一個獨立運作的地方政府,請思考:在「定義它的管轄地盤與權力(做什麼)」以及「規定該地居民如何針對特定議案進行投票(怎麼投)」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才是讓這個政府在法理上「正式成立且存在」的必要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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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法制支柱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法制架構。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地方自治保障(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Local Self-government)的制度核心,也就是要組成一個具備法律人格的自治團體,哪些要素是不可或缺的「骨架」。在學理與《地方制度法》的實務中,一套基礎的自治法律必須包含人民(權利義務)、事務(自治權限)以及組織(自治機關),同時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自治監督機制也是憲法層次要求的必要內容。這正是選項 (A)、(B)、(C) 構成地方自治制度基石的原因。
程序法規與組織根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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