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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依法應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下列何期間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 A 1 個月以內
  • B 3 個月以內
  • C 10 日以內
  • D 依職權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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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下級政府制定了法規需要上級機關確認才能生效時,為了避免上級機關「消極不作為」或「無期限審查」導致地方政務陷入停擺,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設定一個具體的時限,還是讓機關依職權隨心所欲決定?再進一步思考,在一般政府公文處理的行政慣例中,一個月、三個月、還是十天,哪一個時間長度最適合作為完整審查一套法規的基本合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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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法制中的程序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上級監督權限與地方自治權利之間平衡點的理解,你能立刻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條的熟悉度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極為重要的基礎。

行政監督的效率要求:核定期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規定,無論是自治條例或是委辦規則,只要依法定程序必須送請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Approval)」,核定機關原則上都必須在 1 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若逾期未決定,法律會擬制(Deemed)為「視為核定」。這項期限設計的核心意義,在於防止上級機關利用「無限期拖延」的方式變相干預地方自治,藉此在行政監督與地方自主權之間取得制度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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