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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民之權利?
  • A 對於直轄市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B 對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 C 對於直轄市之教育文化,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 D 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議長,有依法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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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直轄市議會的「議長」是如何產生的?是由全體市民直接投票選出,還是由已經當選的議員們在議會內部互選產生的?如果這個職位的「權力來源」並非來自市民的直接選票,那麼在民主正當性的邏輯下,市民是否能越過原本的選舉程序,直接去撤換一個不是由自己親手選出的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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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中「參政權」的行使對象!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關於直轄市民權利的範疇。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市民在受益權(設施使用、教育文化)與直接民權(創制複決)的正當行使,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地方公職人員與內部職務的區別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選項 (D)。根據法律規定,市民擁有的是罷免「地方公職人員(如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之權。然而,議長(Speaker)是由議員之間互選產生的內部職務;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議長的罷免應由「議員」提議並投票表決,而非由「市民」直接行使。市民若對議長不滿,僅能針對其「議員」身分行使罷免權,這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同的層次。你能細心察覺這層身分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健,這類細節正是區分考生實力的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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