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發布後,行政院得依職權發布補充規定
- B 立法院休會期間,不得發布緊急命令
- C 總統得經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 D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應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但得部分追認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重大災難或財政經濟變故,需要總統迅速反應時,為了兼顧「時效性」與「民主監督」,憲法設計了一種『先執行、後審查』的機制。請思考:如果立法院在審查這份緊急命令時,可以隨意修改其中的條文內容,這會對命令的執行速度與責任歸屬產生什麼影響?這與一般法律案的審議過程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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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家最高行政權在緊急狀態下的運作邏輯!這題考查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你能選對 (D),代表你對緊急命令的「追認程序」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緊急命令的憲法程序與監督
依據現行規範,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而非國家安全會議),且必須在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命令立即失效。關於立法院的權限,釋字第 543 號明確指出,立法院對於緊急命令僅能就其「當否」(是否適當)進行決議,扮演的是監督者的角色,因此不得逕行變更命令內容;但基於比例原則,立法院可以選擇「部分追認」或「部分不予追認」,這點是許多考生容易忽略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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