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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戊在路上看到己舉著棍子朝他衝來,以為己要打他,於是反擊將己打傷,結果己其實是急著要遞棍子給站在戊後方的友人,戊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傷害既遂罪
  • B 偶然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 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 D 緊急避難過當,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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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基於「對現實狀況的錯誤判斷」所導致,法律在評價他的「心態」時,會認為他跟那種『打從心底就想傷害別人』的人一樣嗎?若不一樣,這種『沒看清楚狀況就動手』的行為,比較接近哪一種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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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類型!這題的核心在於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的落差。當行為人主觀上「誤認」有不法侵害存在(以為對方要打他),並基於防衛意圖實施反擊,但客觀上其實並無不法侵害發生時,這在法律上稱為誤想正當防衛(Putative Self-Defense)。

誤想防衛的法律評價

在法律實務與通說上,這種情形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因為誤認事實,導致主觀上欠缺傷害罪的「故意」,因此不能論以故意傷害既遂罪。然而,法律要求行為人在實施強力反擊前,應負起合理的注意義務以釐清現況。戊在未確認事實的情況下貿然出手,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行為,故應論以過失傷害罪,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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