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在其業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服務於公立醫院,開設門診的中醫師
- B 服務於公立醫院,協助病患復健的物理治療師
- C 服務於公立醫院,兼辦政府採購業務的醫師
- D 服務於公立醫院,施打疫苗的護理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我們不看一個人的職稱(如醫師、老師或工程師),單純觀察他手中所處理的事情,哪一類行為會涉及到「國家預算分配」或「依照法律程序代表政府與私人簽約」,進而需要受到更嚴格的公職廉政法律規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核心!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已經釐清了「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之間的微妙界線。在現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架構下,判定是否為公務員,關鍵不在於該機構是否為公家機關,而在於該人員所從事的事務本質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
醫療專業與公權力之區分
在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中,公立醫院的醫師、護理師或物理治療師,若僅是從事單純的醫療診斷、復健或護理行為(如選項 A、B、D),這被視為基於醫學專業提供的服務,並不具備國家公權力的色彩,因此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然而,當醫事人員兼辦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業務時,其行為便涉及公款的運用與法定程序的執行,這屬於「從事法令關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授權公務員。因此,選項 (C) 才是正確的法律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