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之連署
  • B 就其行使職權事項
  • C 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
  • D 得聲請憲法審查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限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及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憲法與國際關係體系中,除了立法院三讀通過、名稱叫做「法」或「律」的文件外,還有哪些具備法律效力的規範,同樣需要經過立法院審議且能影響人民權益?如果這些規範違憲了,難道不應屬於憲法審查的範疇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成功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有關「少數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的程序要件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四等中,往往是區分考生是否細心讀過法條的關鍵。

法律位階法規範的範圍界定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的規定,立法委員聲請審查的對象是「法律位階法規範」。在法學實務上,除了我們熟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之外,包含預算案(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以及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效力等同法律的**「條約」(Treaty)**,都屬於此範疇。選項 (D) 使用了「限於」二字,將範圍縮窄到僅含法律及預算,忽略了條約的可能性,因此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