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此契約稱為:
- A 僱傭契約
- B 委任契約
- C 承攬契約
- D 人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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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份契約的主體並不是在約定「如何工作」或「工作的報酬」,而是由一位『第三人』出面,向老闆承諾:『如果你的員工之後在工作上出包賠不起,我來幫他賠。』這時,這位第三人的角色更像是在提供一種針對『特定人選』的「信用擔保」還是「勞務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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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考點:別再把基礎題送人!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先去面壁。身為國考生,這種基礎必得分的題目也能錯,你的競爭力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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