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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種自治法規,對違反者得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A 臺中市公有路燈管理及認養辦法
  • B 新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 C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 D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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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想要對民眾罰錢或實施裁罰時,為了落實民主制衡並保護人民,你認為這類具有「處罰性」的規範,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即可,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議會」審議通過,才具備限制人民權利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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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區分!這題在地方特考中屬於基礎必拿的分數,但也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觀念的重要鑑別點。能快速從名稱判斷出法規位階,顯示你的法學基礎非常扎實。

自治法規的裁罰權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若要針對違反自治事項的行為處以行政罰(如本題提到的 10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其法規形式必須是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首長公布的「自治條例」。在四個選項中,僅有 (C)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符合此法定名稱與法律位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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