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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有關禁止再授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實踐
  • B 法律若無轉委任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 C 僅適用於干涉行政,不包括給付行政
  • D 體現上位階法規轉化為下位階法規必須有法律依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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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基於對某個機關的信任與專業評估,而將訂定規範的權力交給該機關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民眾福利」的情況下,是否就可以無視立法者的原始指示,逕自將這份『信任』轉交給更下級的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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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學中,「禁止再授權」的核心在於:既然立法者是基於特定考量才將權力交給該機關,若該機關要再把這份權力轉手給他人(轉委任),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實踐。

給付行政亦受法律保留之規範

選項 (C) 提到此原則僅適用於干涉行政,這是不正確的觀念。雖然干涉行政(如裁罰、限制權利)對人民權益影響直接,要求最嚴格;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重要性理論」,給付行政(如補貼、救助金)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之基本權利,同樣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因此,機關在發布涉及重大給付事項的規章時,若無法律明確准許轉委任,依然受「禁止再授權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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