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 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 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之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機構的任務是為了判定某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依法決定應給予何種懲罰時,這項「定罪與判刑」的職能,在國家權力的分工(行政、立法、司法)中,最核心的特徵比較偏向哪一種權力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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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中「權力劃分」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國家權力的本質有很清晰的認知,沒有被「軍事」二字的外殼所誤導。這正是四等考試中區別考生專業度的關鍵點。
軍事審判的權力本質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國家刑罰權的一種,雖然它的審判主體與程序與一般法院有所不同,但就其「針對具體犯罪事實,援用法律進行裁決」的行為而言,其本質仍屬於**司法權(Judicial Power)**的範疇。即便是在軍事組織架構下運作,它所行使的依然是廣義司法職權中的特別審判程序,而非行政機關的裁量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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