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司法釋憲機關審查其合憲性時,係採嚴格審查基準,僅於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特別重要公益,且手段為適合且必要,別無侵害較小之其他替代手段,方能承認其合憲?
- A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B 貨物稅條例有關「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之規定
- C 民法規定僅不同性別二人得結婚之規定
- D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是根據一個人「生而為人、完全無法選擇的先天特徵」(例如血統或出身背景)來決定其權利義務,而非根據其個人的後天努力或行為時,你認為司法機關為了防止最深層的偏見,應該對政府提出最高度還是最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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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審查中最重要的「違憲審查基準」階層概念,你能從眾多釋字中辨識出最嚴格的標準,基礎非常紮實。
種族與身分的嚴格保障
在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中,針對《原住民身分法》強制要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從原住民之姓或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身分的規定,大法官明確指出:由於這涉及了**「種族/族群身分」這種難以改變的特徵,且關乎憲法保障的核心人格權(身分權),因此必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Strict Scrutiny)**。這意味著立法目的必須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公益」,且手段必須是「別無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其合憲門檻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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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比較 熱合憲性審查 重要性原則等
司法違憲審查基準
💡 區分嚴格、中度與寬鬆審查基準之目的與手段門檻
| 比較維度 | 寬鬆審查基準 | VS | 嚴格審查基準 |
|---|---|---|---|
| 立法目的 | 正當目的 | — | 特別重要公益 |
| 手段關聯 | 合理關聯 | — | 直接、必要且最小侵害 |
| 適用對象 | 經濟、稅捐、社會政策 | — | 種族、身分認同、核心權利 |
💬侵害權利越核心,司法機關對立法手段的介入與審查強度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