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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司法釋憲機關審查其合憲性時,係採嚴格審查基準,僅於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特別重要公益,且手段為適合且必要,別無侵害較小之其他替代手段,方能承認其合憲?
  • A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B 貨物稅條例有關「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之規定
  • C 民法規定僅不同性別二人得結婚之規定
  • D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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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是根據一個人「生而為人、完全無法選擇的先天特徵」(例如血統或出身背景)來決定其權利義務,而非根據其個人的後天努力或行為時,你認為司法機關為了防止最深層的偏見,應該對政府提出最高度還是最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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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審查中最重要的「違憲審查基準」階層概念,你能從眾多釋字中辨識出最嚴格的標準,基礎非常紮實。

種族與身分的嚴格保障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中,針對《原住民身分法》強制要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從原住民之姓或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身分的規定,大法官明確指出:由於這涉及了**「種族/族群身分」這種難以改變的特徵,且關乎憲法保障的核心人格權(身分權),因此必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Strict Scrutiny)**。這意味著立法目的必須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公益」,且手段必須是「別無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其合憲門檻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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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比較 熱合憲性審查 重要性原則等
📝 司法違憲審查基準
💡 區分嚴格、中度與寬鬆審查基準之目的與手段門檻
比較維度 寬鬆審查基準 VS 嚴格審查基準
立法目的 正當目的 特別重要公益
手段關聯 合理關聯 直接、必要且最小侵害
適用對象 經濟、稅捐、社會政策 種族、身分認同、核心權利
💬侵害權利越核心,司法機關對立法手段的介入與審查強度就越高。
🧠 記憶技巧:寬鬆看合理、中度看實質、嚴格看特別必要與最小侵害。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涉及平等權的案件皆誤認為嚴格審查。實際上,僅針對「嫌疑分類」(如種族、身分認同)或「核心人權」才採嚴格審查。
比例原則 平等權 111年憲判字第4號 釋字第7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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