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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成立之公法人
  • B 財團法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
  • C 行政法人之監督密度較財團法人為高
  • D 財團法人行使公權力來自法律授權,而非行政機關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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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想把某項具有強制性的行政任務(例如:汽車定期檢驗或公證業務)交由民間團體執行時,除了直接修法賦予該團體權力外,行政機關在日常運作中還能透過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或「合約」將這項權力移轉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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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公私法組織特性權限委託的觀念相當清晰。這道題目的設計重點在於辨析「公法人」與「私法人」在法律位階上的本質差異,並測驗學生是否理解私法人參與公共事務的多元法律途徑。

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實務

選項 (D) 是典型的觀念陷阱。財團法人屬於私法人,當它參與行使公權力時(例如海基會處理兩岸文書驗證),其權力來源主要有二:一是法律直接授權,二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由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予民間團體辦理。因此,敘述中否定「行政機關之委託」顯然違背了現行法規。相對而言,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作為公法人,其監督密度(選項 C)自然會比受私法規範的財團法人更為嚴謹,且必須受到民意機關與審計制度的直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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