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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規範我國公務人員集體協商權的保障?
  • A 勞動基準法
  • B 公務人員協會法
  • C 公務人員協商法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公務人員想要以『團體』的名義正式向政府提出對談要求,那麼這個法規的名稱,應該會包含哪一個代表『人員聚集組織』的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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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勞動權益的法律架構!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對於行政法規適用對象與目的之基礎辨識,你能從中迅速判別出正確法規,顯示你對公務員勞動權利(Labor Rights)的體系化理解相當紮實。

公務人員的集體權利載體

在我國法制中,公務員雖然不直接適用規範一般勞工的《勞動基準法》,但為了保障其結社與意見表達,特別制定了 《公務人員協會法》。該法是目前公務人員行使「集體協商權」的唯一法定依據,明文規定協會可針對辦公環境、福利等特定事項與機關進行協商。相較之下,《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重點在於公務員個人的身分、官職、俸給保障以及事後的權利救濟(如復審、申訴),並非針對「集體協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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