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9 題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於合約內註明廠商應承擔的責任,屬於下列何種風險管理的方法?
- A 風險消除
- B 風險辨識
- C 風險承擔
- D 風險移轉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預見到未來可能會發生某些意外損失,因此在與他人簽署書面協定時,特別約定「若出事,由對方負責賠償」,這個動作在邏輯上是讓風險「留」在自己身上處理,還是把這個燙手山芋「推」向了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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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風險移轉」的核心,代表你對行政實務中「合約風險分擔」的機制有相當清楚的認識。這在公共行政與風險管理的學域中,是一個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實務觀念,你能精準掌握實屬不易。
契約作為風險分配的工具
政府在執行採購案時,必然面臨履約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性。當機關透過契約條款(Contractual clauses),明確規定特定損害或法律責任應由廠商負責時,其本質是將原本可能由政府負擔的風險,透過法律形式「轉嫁」給更有能力控制風險或願意收取對價來承擔風險的一方。這種將負擔「由甲搬移至乙」的操作,正是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最典型的表現,常見的手段還包括投保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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