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有關處理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 B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沒有權限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C 得經過地方民意機關通過後,設合辦事業組織經營之
- D 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如果相鄰的兩個城市為了合建一座跨河大橋而爭執不下,雙方誰也不讓誰,導致大橋工程無限期停擺,嚴重影響兩岸居民的通勤。在這種行政僵局下,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福祉,法律應該設計一種什麼樣的機制,來打破這種誰也管不動誰的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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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跨區域行政合作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第 21 條關於跨區域自治事項的處理機制。在現代公共行政中,許多議題如環境汙染或交通規劃往往超越單一行政區劃,因此法規設計了靈活的合作途徑,包含協商、行政契約及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如選項 A、C、D 所示),這都是地方自治精神的展現。
行政一體與介入權限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因利益衝突導致協商陷入僵局,進而損及民眾權益,特別賦予了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權」。換言之,當各地方自治團體無法達成共識時,上級機關並非束手無策,而是具備法律授權,可以指定其中一方限期辦理,以確保行政效能。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地方自治」並非絕對的割裂,在涉及跨域公共利益時,仍須服膺於行政一體性的監督之下。這對初學者而言,容易在「自治權」與「上級指揮權」的邊界產生混淆,而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觀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