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針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經營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 B 應設置董事會
- C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3 年
- D 董事人數應為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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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主體或法人組織是由「一筆財產」所構成的,這筆財產本身沒有生命、無法表達意志,那麼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最起碼需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常設決策機構」,才能代表這個法人去管理財產並執行捐助人的遺願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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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財團法人的組織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財團法人法》中關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治理架構的理解。你能快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行政組織法中「他律法人」的本質有深刻的認知。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繁瑣的數字(如任期年數、親屬比例)干擾,而忽略了最基礎的組織原則。
財團法人的決策核心:董事會
在法律性質上,財團法人(Foundation)屬於「財產的集合體」,它不像社團法人有「會員大會」作為權力來源。因此,為了讓這筆捐助財產能依捐助目的運作,**設置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作為其最高決策與執行機關。這是法人運作的邏輯必然,也是《財團法人法》第 38 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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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財團法人管理
💡 規範民間財團法人董事會之人數、組成限制及任期。
- 應設置董事會,董事人數為 5 人至 25 人且應為奇數(第 39 條)
- 董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逾總人數 1/3(第 41 條)
- 董事每屆任期不得逾 4 年,連選得連任(第 40 條)
- 董事之任期與名額應於捐助章程中訂定(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