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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針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經營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 B 應設置董事會
  • C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3 年
  • D 董事人數應為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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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主體或法人組織是由「一筆財產」所構成的,這筆財產本身沒有生命、無法表達意志,那麼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最起碼需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常設決策機構」,才能代表這個法人去管理財產並執行捐助人的遺願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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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財團法人的組織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財團法人法》中關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治理架構的理解。你能快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行政組織法中「他律法人」的本質有深刻的認知。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繁瑣的數字(如任期年數、親屬比例)干擾,而忽略了最基礎的組織原則。

財團法人的決策核心:董事會

在法律性質上,財團法人(Foundation)屬於「財產的集合體」,它不像社團法人有「會員大會」作為權力來源。因此,為了讓這筆捐助財產能依捐助目的運作,**設置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作為其最高決策與執行機關。這是法人運作的邏輯必然,也是《財團法人法》第 38 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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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財團法人管理
💡 規範民間財團法人董事會之人數、組成限制及任期。
  • 應設置董事會,董事人數為 5 人至 25 人且應為奇數(第 39 條)
  • 董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逾總人數 1/3(第 41 條)
  • 董事每屆任期不得逾 4 年,連選得連任(第 40 條)
  • 董事之任期與名額應於捐助章程中訂定(第 8 條)
🧠 記憶技巧:董事奇數五二五,親屬限額三分一,任期四年非三載。
⚠️ 常見陷阱:容易將親屬限制誤記為「完全禁止」,或將任期誤記為 3 年,且常混淆董事總數應為奇數而非雙數。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公法人與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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