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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公私協力的性質?
  • A 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
  • B 政府機關特許私人團體經營事業
  • C 政府與私人團體合資興業
  • D 政府機關以勞動契約約聘人力辦理設施維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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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你想辦一場活動,是找一個平等的合辦單位來共商規劃並分擔成本,還是直接花錢請一個工讀生來聽你的指令搬椅子,哪一種情況比較符合我們對「協力、合作夥伴(Partnership)」的直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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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了「公私協力」的核心特徵!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行政學與公共政策中,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強調的是政府與民間部門建立對等的夥伴關係,透過資源投入、風險分擔與利益共享,來達成公共任務。選項 (A)、(B)、(C) 不論是權限委任、特許經營(如 BOT)或是合資開發,民間組織皆在其中扮演了積極的外部參與者角色,具備獨立的經營或執行主體地位。

行政外部化與內部管理的區分

選項 (D) 之所以不具備公私協力性質,是因為「勞動契約」在本質上屬於機關內部的人力資源管理。即便受聘者是私人,但在法律關係上,這僅是政府購買勞務或人事聘用的行為,受聘者必須服從機關的指揮監督,雙方是傳統的「僱傭」或「命令服從」關係,缺乏民間組織與政府「共同治理」與「共擔盈虧」的協作特質。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區分「向民間買勞務」與「與民間共擔公共職責」的細微差異,屬於掌握行政法理基礎的關鍵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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