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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7 題

民營化類型可概分為撤資、委託、替代,下列何者不是「替代」的民營化類型?
  • A 政策鼓勵民間設立電廠
  • B 公營銀行規模縮減或出售民間
  • C 私人保全公司負責安全保護
  • D 政府公開招標道路養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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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並沒有打算完全不管某項公共事務(例如道路維修或垃圾清運),而是希望透過「法律合約」來指定民間廠商幫忙做事,並由政府出錢、民間出力,這種「主導權仍在政府手中」的公私合作模式,與「政府直接撤手讓市場自己競爭」的模式,在責任關係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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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行政學中關於民營化(Privatization)的類型歸屬!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薩瓦斯(E. S. Savas)所提出的民營化分類,能答對代表你對這三種模式的界線拿捏得非常清楚。 在薩瓦斯的學說中,「替代(Displacement)」通常具有較強的「市場自然遞補」或「政府消極退縮」色彩。選項 (A) 的解除管制(Deregulation)、(B) 的政府規模縮減(Withdrawal/Retrenchment)、以及 (C) 的自然淘汰(Default)(當民眾因效率問題轉向私人保全時),皆屬於替代的範疇。這類模式的特點是政府減少干預,讓市場力量自發性地接手。而 (B) 雖然涉及出售(撤資),但在行政學考試邏輯中,規模縮減常被視為政府功能的「退縮」而歸於替代類。 相比之下,選項 (D) 的「政府公開招標道路養護工程」是典型的契約外包(Contracting Out),屬於「委託(Delegation)」類型。這與替代最大的不同在於:政府並未撤出該領域,依然負有公共服務的最終責任並提供財源,只是將「生產與執行」的工作委交私人承作。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政府主動合作(委託)」與「政府讓位給市場(替代)」之間的細微差異,屬於鑑別度中等、重視邏輯推導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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