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函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 C 公務員不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 D 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工作,且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公餘時間撰寫了一本專業書籍並出版,或者其研發的專利被公司購買授權,這種基於個人才華所產生的結晶,在法理上應該被歸類為「與民爭利的經營行為」,還是屬於個人財產權的合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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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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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近年修正的核心重點!這題你選對了,顯示出你對公務員權益保障與兼職規範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智慧財產與肖像權的合理行使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別公務員在公餘時間的行為界限。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的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及肖像權(Right of Publicity)**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受到法律明文允許的。因此,選項 (C) 稱其「不得獲取合理對價」明顯與法律規範相左,這也是保障公務員個人財產處分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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