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置行政法人推動特定公共任務,關於行政法人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B 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 C 高度專業性需求
- D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將一項「公共任務」從政府機關移交給一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如行政法人)時,這個組織在執行法律所授與的特定職責時,其法律身分與所擁有的強制力權限,會因為追求經營效率就完全變成了「民間私人企業」的性質嗎?它代表國家履行職責的本質會因此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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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的法律特質與公權力色彩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人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檢驗的是對《行政法人法》基本法律特質的認知。行政法人制度的引入,是為了在傳統官僚體系外,針對高度專業性或需要強化經營效能的特定公共任務,建立一套具備彈性且能獨立運作的模式。你準確挑出 (B) 為錯誤選項,關鍵點在於行政法人本質上仍屬於「公法人(Public Juristic Person)」,其存在目的是為了履行特定公共任務,在執行相關法律職權時,當然可能涉及公權力(Public Power)之行使,而非僅限於私經濟行為。
組織法上的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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