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當然停職
- B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停職
- C 主管機關認所屬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庭審理前,得依職權停止其職務
- D 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主管機關在尚未正式將違失案件「移交」給外部中立機關(如監察院或懲戒法庭)進行審理之前,就能夠隨意停止下屬的職務,這在行政倫理與權力制衡上可能會產生什麼風險?這是否意味著「停職」這項強力的干預手段,必須與某個「正式追訴程序的啟動」具有同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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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C) 的瑕疵!在行政法規的精確性要求下,這類涉及「程序發動時點」的細節題目往往是區分考生程度的勝負關鍵,能選對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主管機關職權停職的發動時點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先行停職(Pre-disciplinary Suspension)**的發動程序。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時間點」: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依第24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並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題目描述的「移送前」並不符合現行法規範,主管機關不能在尚未啟動懲戒程序前就隨意剝奪公務員的職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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