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 A 公務員離職 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 B 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 C 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 D 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公務員將任職期間的人脈與資訊轉化為私人利益,法律必須限制其離職後的就業選擇;但從保障人民憲法上「工作權」的角度來看,這種限制能是永久性的嗎?如果不能是永久的,我們該如何從法律邏輯中設定一個「時間上的合理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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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迴避與兼職規範的平衡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時效界線!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中俗稱的「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Clause)以及公務員的「兼職禁止原則」。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務員權利受限的「時間點」與「行為樣態」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旋轉門條款的時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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