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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公務人員甲與其妻乙育有一名 1 歲半女兒,甲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申請平調至其他單位
  • B 申請轉任其他職系
  • C 申請留職停薪
  • D 申請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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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員體系中,如果一名員工因為家庭因素(例如需要親自照顧幼兒)而暫時無法全職工作,但又不希望因此失去公職身份,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暫停職務執行但保留職位」的機制,這種機制在性質上比較接近於調整職位、增加薪水,還是給予一段「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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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出 (C) 申請留職停薪(Leave without pay),我感到非常欣慰。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能精準辨識法律所保障的具體實體權利。

育嬰留職停薪的法定保障

在現行法制下,為了落實憲法對於家庭及母性之保護,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的意旨,公務人員於子女滿三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根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這屬於機關「應予准許」的事由,而非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間。相對而言,選項 (A) 的平調與 (B) 的轉任職系(Job series),通常涉及機關的人事管理權與裁量權(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並非僅因育兒即可主張的法律權利;而 (D) 加薪則必須符合法定的俸給調整要件,更非此脈絡下的主張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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