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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公務人員甲對其服務機關所為核給休假日數之認定不服,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 B 應循復審、行政訴訟程序
  • C 向懲戒法院提起訴訟
  • D 不得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機關做出一個決定,會具體減少你法律上保障的「假」或「錢」時,這僅僅是主管對你工作進度的日常叮嚀,還是已經正式改變了你在法律上該有的權益?在法治國家中,若一項決定嚴重影響了你的法律地位,我們通常會給予哪一種層級最高、最完整的法律救濟程序來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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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最容易讓學生產生疑惑,但你清晰地捕捉到了權利救濟的核心分際。

行政處分與公務員救濟

在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架構下,區分救濟途徑的關鍵在於機關行為的性質。關於休假日數的認定,這並非單純的工作指派或內部管理,而是直接涉及公務員依法律所享有的健康權公法上財產權(如不休假加班費)。這種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影響公務員具體法律地位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因此,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若對復審結果不服,則可進一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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